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保险业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行业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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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健康和意外险 |
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
再保险 | 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险的活动 |
养老金 | 专为单位雇员或成员提供退休金补贴而设立的法定实体 |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 |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进行的年金、保单和分保单的销售、谈判或促合等 |
保险监管服务 | 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
其他保险 | 风险和损失评估、其他未列明的保险 |
截止2019年2月,全国保险机构达到224家,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领域。
保险机构 | 数量 |
---|---|
总数 | 224家 |
财险公司 | 87家 |
人身险公司 | 96家 |
再保险公司 | 12家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4家 |
其他机构 | 5家 |
保险集团公司12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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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集团 | 7、太平集团 |
2、人寿集团 | 8、阳光保险集团 |
3、太平洋集团 | 9、中华控股 |
4、人保集团 | 10、华泰集团 |
5、中再集团 | 11、泰康集团 |
6、安邦集团 | 12、富德集团 |
*注:此处财险和寿险公司数量为保监会已有保费收入统计的公司,不包括代理、经纪等保险中介机构
从市场规模看,近两年保费收入增速有所放缓,基本告别高增长时代
定义:
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特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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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 • 免除代理人成本,提高企业收益 • 缩短投保、承保和保金支付的时间,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 |
经济性 | • 大幅减免公司成本,尤其是代理人成本和机构驻点费用 |
交互性 | • 强化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关系 • 通过自助式网络,方便客户按需查询保险产品,升级客户关系和体验率 |
灵活性 | • 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变革,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
保险行业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但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
• 我国保险发展处于初期阶段,未来前景广阔
• 监管层调整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 保险科技发展为险行业带来新契机
• 牌照申请门槛高
• 监管层审批趋严
• 2017年我国保险密度为2632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6-11倍发展空间。
• 2017年全球平均保险深度在6%以上, 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深度基本保持在8%以上,而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4.42%
• 银监会与保险会合并之后,可整合两会之间监管资源,集中监管力量,形成统一监管规则和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真空,有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 同时,能更好地推动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在业务合作范围上的进一步扩大,推进在业务上的合作深度。
• 从保险业发展态势来看,传统保险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保险科技创业企业以及监管机构共同参与,一个新的保险科技生态系统正在形成。
• 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拓宽了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丰富了产品创新,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今消费趋势的下的广大人群。
• 保险的发展正在经历从渠道变革向模式优化阶段发展,基于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线上和线下结合愈发紧密,行业布局正在不断优化升级。
最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4类,对其持股比例和财务资质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股东类别 | 股权比例(X) | 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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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Ⅰ类股东 | X<5 |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财务Ⅱ类股东 | 5≤x<15 | 除满足财务Ⅰ类股东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战略类股东 | 15≤X<33 | 除满足财务Ⅰ类和Ⅱ类股东要求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控制类股东 | 33<X,或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 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 满足财务Ⅰ类、Ⅱ类和战略类股东要求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二)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计持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注: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一)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或者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不受此限制,若控制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不得成为其他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
(二)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的家数不得超过两家
(三)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
(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三)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 (四)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但要逐级披露信托计划的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行为的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 (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的
(一)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六)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 (二)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 (七)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 (三)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 (八)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 (九)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4类,对其持股比例和财务资质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同时为防止“一股独大”,对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下调至1/3,不同类型的股东数量做了限制性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68.4%
HKSCC Nominees Limited25.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9%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0.1%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0.1%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30.6%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14.2%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13.5%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2%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0%
上海久事公司2.8%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1.7%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2%
股权变更超过注册资本5%以上的,报保监会审批;不足5%的在转让协议签署后的15日内报保监会备案
变更情况变更路径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三个月内,报请中国保监会审批
变更出资或持股不足5%股权的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三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二十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筹建流程主要有12个步骤,其核心步骤为筹建材料准备、保监会审核及开业材料准备及审核
保监会审议时间:6个月;筹建时间:1年;(正式筹建1月内报开业计划);开业批复时间:60天
材料清单 | 《保险法》 要求材料 | 《保险公司股 权管理办法》 要求材料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要求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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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申请 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 ||||
(三)筹建方案 | ||||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 ||||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投资人资质材料、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投资人 资质 材料 |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 | |||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 ||||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 ||||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 ||||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 ||||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 ||||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企业要有良好财务报表,主要股东三年连续盈利;要有持续出资能力;股东社会信誉要好;要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服务国家创新战略,是指对于国家的一些重大战略方向,如“一带一路”、自贸区等的支持
•机构发展要向一些保险法人/机构数量少甚至空白的中西部地区倾斜
•一类是鼓励保险机构拿专业化牌照,在某个细分领域进行深耕;第二类是支持较为短缺的保险类机构,比如自保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设立
• 自2015年后,保险公司申请金融牌照难度不断加大,被否决筹建的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多,尤其是2018年无一保险企业获批筹建,说明监管层面对金融牌照审批力度空前加大
•关系疏通不到位
• 高层沟通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发展定位体现不出差异化,加剧同质化竞争
•达不到填补市场空白的目的
•商业模式缺乏可行性,难以实施
•盈利方式模糊不清,或与现有保险企业高度重叠
•未能充分理解国家对保险企业职能定位,违背国家政策走势
开辟新领域如在农业险、养老险、医疗险、责任险、巨灾险等领域 开创保险+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保险服务体验,同时通过“保险+”的方式,将保险嵌入到更多的服务场景中 解放思想勇担社会责任,在保证短期的利益前提下,统筹长远发展
填补市场 空白:差异化战略定位能避免企业恶性同质化竞争,使险资得到有效配置
提高审批通过几率:在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审批筹建日趋严格大环境下,差异化的战略定位能有效提高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加审批通过概率
“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利用保险的牌照,变通设计出产品,在负债端走一条跟银行争夺资金的道路,在资产端抢占优势的资产,两端发力
发展现状:模式简单粗暴被众多公司模仿,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
“资产外置、负债内置”的模式:为追求更高更稳定的美元收益,资产全球配置,国内保险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收购布局
发展现状:险资外流受到限制,且获取资格的保险企业较少,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阳光保险
制度创新模式:平安人寿耗时20余年打造起来的代理人制度和模式
发展现状:已经成为平安人寿的重要的现金流来源,无企业可以仿效
服务创新模式:泰康人寿从谋划到落地运行用了整整十年的养老社区建设
发展现状:十年的布局和深耕细作,等来了医养结合、保险养老的大风口
产品创新模式:安邦保险首倡的“见费出单”,改变了车险竞争传统做法
发展现状:颠覆传统车险商业模式,在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
• 保险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其业务触角遍及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 • 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完善经济补偿机制、服务国家经济转型、夯实经济发展基础方面均承担了重要责任
• 银保监会始终重视、倡导、要求所监管的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将社会责任战略纳入保险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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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顾问 -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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